金融微觀察丨國家稅務總局制發公告 明確起征點標準等增值稅征管事項
2026年1月1日起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》及其實施條例正式施行。近日,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制發《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》,對增值稅法規定的起征點標準予以細化明確。在此基礎上,稅務總局配套制發了《關于起征點標準等增值稅征管事項的公告》(以下簡稱《征管公告》),就起征點標準判定、稅收優惠政策適用等增值稅征管事項作了進一步明確,細化操作要求,推動增值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落實落地。
《征管公告》進一步調整優化了自然人增值稅起征點標準判定細則。自然人通常適用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標準。自今年起,按次納稅起征點標準由每次(日)銷售額500元提升到1000元。考慮到自然人發生特定類型應稅交易具有持續經營特征,《征管公告》延續并適當優化了此前政策執行口徑,明確自然人發生出租不動產、通過“反向開票”銷售報廢產品等6種特定情形的,不再適用按次納稅1000元的起征點標準,而是參照按期納稅直接適用月銷售額10萬元的起征點標準。
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黃立新表示,“這樣的政策安排同時兼顧了稅收效率與公平。一方面,允許延續適用相對較高的按期納稅起征點標準,可有效減輕自然人稅收負擔,降低稅收征納成本。另一方面,明確相關情形下自然人應當以其當月發生全部應稅交易的銷售額,‘打包’適用按期納稅起征點標準,可從源頭上避免單獨拆分適用、疊加后超標享受標準的問題,有利于促進稅收公平。”
按次納稅的主體中,自然人納稅人占絕大多數。為減輕自然人辦稅負擔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》第四十四條明確,按次納稅的納稅人,銷售額達到起征點的,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進行申報納稅,在申報納稅期限方面為納稅人預留了較為充足的時間。考慮到自然人流動性強,為便利其申報納稅,減輕按次納稅辦稅負擔,《征管公告》明確自然人發生應稅交易達到起征點的,不論是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,還是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,均視為辦理了申報納稅。
“從公告規定來看,稅務部門盡量減少了自然人需要自行申報納稅的情況。”黃立新表示,“如果自然人代開發票、代扣代繳兩種方式都未涉及,才適用兜底方式,就其本年度尚未繳納增值稅的應稅交易,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,這樣就減輕了自然人的辦稅負擔。”
《征管公告》還對小規模納稅人靈活享受減免稅優惠進行了明確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》第二十七條明確,“納稅人可以放棄增值稅優惠;放棄優惠的,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得享受該項稅收優惠,小規模納稅人除外。”基于上述條款規定,《征管公告》延續了近年來一直執行的征管口徑,明確提出,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,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標準的,可以選擇全部或者部分應稅交易放棄免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。
由于增值稅實行“環環征收、道道抵扣”的鏈條式征扣稅機制,小規模納稅人放棄減免稅的主要目的,一般是為了滿足下游客戶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以抵扣進項的需求。根據《征管公告》規定,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經營情況,靈活選擇是否就某筆應稅交易放棄減免稅優惠,單筆放棄享受優惠的,不會影響其他應稅交易繼續享受優惠。需要提醒的是,小規模納稅人在準確把握政策規定靈活享受減免稅優惠的同時,應當做到合規經營,確保長遠穩定發展。
(實習生:羅曼琪)

